總則

第一條國際古琴學會全稱為“國際中國音樂家聯合會古琴學會”,隸屬於國際中國音樂家聯合會,註冊于中國香港,致力於聯合世界各地的古琴演奏家、教育家、音樂家及專業教師,開展一系列藝術展演、國際音樂大賽、音樂大師班及音樂會等專業性活動,促進古琴音樂領域合作、提高古琴音樂教育水準、加強行業交流、開闊眼界,謀求共同繁榮、共同發展,為培養新生代古琴人才而努力,為樂者創造積極向上的音樂藝術環境。

第二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任務

第三條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維權的作用。

第四條按照本會精神,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準;不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五條組織會員開展音樂類活動。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鼓勵探索和創新,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傳統,著眼于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學習、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繁榮音樂創作及音樂文化推廣,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準。

第六條組織“平湖杯”古琴藝術展演、“琴歌詩詞”藝術展演等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古琴音樂藝術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它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演奏家、教育家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七條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古琴音樂表演藝術和教育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第八條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努力反映音樂創作、表演、理論、教育等方面的現狀與成果。

第九條組織會員搜集、整理、研究國際各民族及民間的音樂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第十條開展社會音樂活動,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關心、參與各類古琴藝術教育,努力提高樂者音樂素質。

第十一條促進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增進同各國音樂家的團結和友誼,為世界音樂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二條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依據國家政策發展音樂文化產業。

第十三條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音樂工作者入會。

 

會員

第十四條國際古琴學會實行個人會員和理事單位並行

第十五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古琴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古琴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或指定理事單位推薦,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六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古琴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本會理事或以上以及指定單位推薦,報本會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七條海外居民或外籍人士,長期從事古琴演奏、教學、推廣等活動的古琴愛好者,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本會理事或以上以及指定單位推薦,報本會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合法經營的古琴館、古琴相關團體和其他古琴交流機構,推薦十五名及以上合格會員參與本會的單位,經本會理事或以上推薦,并審核批準,可成為本會理事單位

第十九條除中國行政區外的音樂家和古琴工作者,贊成本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本會理事或指定理事單位推薦,報本會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國際古琴學會入會細則,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

一、創作方面

1、在省市級以上舉辦的重大專業性比賽前三名獲得者(包括國際專業比賽獲獎者、國家級專業比賽三等獎以上獲得者);

2、在省市級以上的專業刊物上發表過多首作品,並有一定的影響者;

二、理論方面

3、在省市級以上的專業出版社出版過理論專著;

4、在省市級以上發表過有價值、有影響的學術論文;

5、多次在報刊、雜誌、自媒體等發表原創評論文章,並有一定影響者;

三、表演藝術方面

6、在省市級以上重大專業性比賽前三名獲獎者;

7、在全國縣級以上專業文藝團體中擔任主要業務骨幹,從事古琴演奏、教學、推廣等專業工作者;

8、具有較高藝術水準和修養,持續進行業余教學與演奏,並有一定影響力和貢獻的古琴演奏、教學、科研、推廣活動的業餘音樂工作者;

9、持續學習古琴三年以上,至少能熟練演奏兩首以上古琴考級五級曲目以上曲目; 

四、教育方面

10、全國各藝術院校古琴專業大專、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學歷者或在讀學生;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藝術院校教研人員;

11、在音樂教學上有顯著貢獻,具有代表性的音樂教師;具有代表性和被社會廣泛認知的斫琴師;

12、在本市專業文藝團體中擔任專職音樂教員並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而觸犯刑律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二十三條凡對本會音樂事業有特殊貢獻的音樂家和音樂從業者,經審核批准,可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

 

組織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國際古琴學會理事會,其職權是:

1.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 審議工作報告;

3. 制定和修改《國際古琴學會章程》;

4. 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屆任期爲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當選爲理事單位的團體會員,由其負責人作爲代表出任理事。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会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理會大會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其他形式召開。因故無法理事職責的,需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理事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出席理事會議的,終止其理事職務。制造不團結因素、拒不履行理事職責或拒不執行理事會決議的,罷免其理事職務。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名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任命產生,理事職務,由理事會提名并通過投票選出。

 

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在經濟上是非贏利學術團體,自籌資金,獨立核算。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址位于香港,國內辦事處常設于杭州。

第三十條本章程修改權、章程條文解釋權歸屬國際古琴學會